各市、縣(市、區)委組織部,各市、縣(市、區)教育局、財政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單位,各高等學校黨委:
現將《安徽省選聘生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中共安徽省委組織部 安 徽 省 教 育 廳
安 徽 省 財 政 廳 安 徽 省 人 事 廳
安徽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2008年 8 月 7 日
安徽省選聘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選聘生的管理工作,保證選聘工作有序有效開展,根據《安徽省2008年度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的實施意見》(組通字[2008]1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選聘生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選聘任職、日常管理、保障激勵、組織領導等。
第三條 選聘生管理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寓管理于服務,促進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引導畢業生轉變就業觀念,在農村基層培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領頭人和黨政干部后備人才。
第二章選聘任職
第四條 選聘生為“村級組織特設崗位”人員,系非公務員身份,在村工作期限一般為3年。工作期滿后,經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由鄉鎮申報、縣(市、區)組織部門審批,可繼續聘任;不再續聘的,可自主擇業。
第五條 選聘生是正式黨員的,一般安排擔任村黨組織書記助理職務;是中共預備黨員或非中共黨員的,一般安排擔任村委會主任助理職務;是共青團員的,可安排兼任村團組織書記、副書記職務。經過一段時間的實際工作、被大多數黨員和群眾認可的,可通過參加選舉擔任村黨組織和村委會負責人。
第六條 選聘生到村任職前,縣(市、區)組織部門與其簽訂聘任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選聘生職務由鄉鎮黨委根據聘任協議任命。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七條 建立選聘生管理工作領導責任制。選聘生管理工作由縣(市、區)組織部門負責、鄉鎮具體實施。縣(市、區)組織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鄉鎮黨委書記是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組織委員是具體責任人。
第八條 建立選聘生在村工作制度。選聘生聘用期間必須住村工作,每月工作時間不少于22天,鄉鎮及以上機關和其他單位均不得借調使用選聘生。
第九條 建立選聘生考勤制度。鄉鎮明確專人負責選聘生考勤工作,設立考勤情況登記薄。選聘生確需請假或因工作需要外出的,須經村、鄉鎮批準,并按時銷假;請假超過一周的,須經縣(市、區)組織部門批準。各級經常采取隨機走訪、固定電話查崗等方式,了解選聘生在崗情況。對選聘生連續脫崗或擅自離職長達15天以上,責任單位沒有發現或隱情不報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 建立選聘生培訓制度。選聘生到村任職前,須經崗前培訓;聘任期間,市或縣(市、區)每年對其進行一次年度培訓。省里每年舉辦選聘生示范培訓班。培訓經費按照誰培訓誰負責的原則,主要由同級財政承擔,不得向選聘生本人及其任職村收取培訓費用。
第十一條 建立選聘生工作交流匯報制度??h(市、區)組織部門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選聘生工作例會,交流經驗,開展學習討論,提出工作要求;鄉鎮一般每月聽取一次選聘生工作匯報,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第十二條 建立選聘生年度考核制度。比照公務員的有關規定,對選聘生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縣(市、區)組織部門會同鄉鎮組織實施??己朔譃閮炐?、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己酥校x聘生要向本村黨員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述職,并進行測評??己私Y果要及時向選聘生本人反饋,并報省、市組織部門備案,記入其人事檔案。選聘生人事檔案由縣(市、區)組織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三條 建立選聘生安全工作責任制。鄉鎮按照保障安全、有利工作的原則,負責安排好選聘生的食宿場所,加強對選聘生的安全教育。涉及選聘生人身安全等重大事項,要及時逐級報告。對隱瞞不報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建立選聘生解聘制度。對選聘生違反聘任協議或屬于聘任協議中解聘其他情形的,按照協議的約定進行處理。解聘選聘生由鄉鎮提出意見、縣(市、區)組織部門審批,報省、市組織部門備案。選聘生解聘后,當即停發工作和生活補貼,停辦有關保險。
第四章 保障激勵
第十五條 比照本地鄉鎮從高校畢業生中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后工資收入水平,確定選聘生工作和生活補貼標準,補貼資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擔。其中,中央和省財政分別按照每人每年1萬元的標準撥付,不足部分由縣(市、區)財政承擔。補貼資金由縣(市、區)財政按月打卡發放到個人。同時,中央財政另按選聘生每人2000元的標準發放一次性安置費。
第十六條 選聘生在村任職期間,以縣(市、區)為單位,按照省里有關規定,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直至聘期結束。單位承擔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單位繳費,以及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費,由縣(市、區)財政承擔。若選聘生年工作和生活補貼不足中央和省財政撥付的2萬元,剩余資金可繳納其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單位繳費,以及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費。
第十七條 符合國家助學貸款償還政策規定、年度考核為稱職及以上等次的,其在校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由國家逐年按規定的比例代為償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選聘生在村任職2年以上的,具備選調生條件和資格的,經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及以上等次的,可參加選調生統一招考,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十九條 在村任職2年后, 年度考核為稱職及以上等次的,報考黨政機關公務員的,每門筆試科目增加2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各級黨政機關錄用公務員應重點錄用服務期滿的選聘生,也可專門面向選聘生招錄縣鄉機關公務員。連續任職滿兩個聘期,經考核為稱職及以上等次的,縣級以下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時優先聘用。
第二十條 選聘生連續三年考核為稱職及以上等次,報考省屬院校研究生的,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二十一條 被黨政機關或企事業單位正式錄用(聘用)后,在村任職工作時間可計算工齡、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其社會保險關系可按有關規定轉移、接續。
第二十二條 各級可根據年度考核情況,對優秀選聘生進行獎勵表彰。
第五章 組織領導
第二十三條 各級選聘工作聯席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組織一次調研和督查,了解和分析選聘工作開展情況,制定鼓勵選聘生在農村干事創業的政策,采取切實措施推動選聘工作深入開展。
第二十四條 各級選聘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部門的職責分工,認真落實選聘工作的政策規定,并聯系一個至兩個地方的選聘工作;各級財政要保障選聘工作辦公經費。
第二十五條 建立縣、鄉領導干部聯系選聘生制度,聯系領導要對選聘村進行面對面地指導,幫助他們理思路、想辦法,及時了解他們的思想和工作情況,加強教育引導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高校建立聯系和幫扶選聘生制度,在技術、信息、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為他們提高本領和創業技能提供條件。
第二十七條 各級選聘辦加強對選聘生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督促落實各項要求。省、市每年召開選聘生工作座談會或經驗交流會,推動工作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