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 選 派 辦
2010年3月29日
全省選派干部管理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對選派到村任職干部(以下簡稱選派干部)的管理,按照省委有關文件要求,根據《安徽省選派到村任職干部管理暫行辦法》(皖組字[2001]2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選派干部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教育培訓、日常管理、考核獎懲、保障措施等。
第三條 選派干部的管理工作在各級選派工作領導機構的領導下,由組織部門牽頭負責,選派辦具體實施,選派工作領導機構成員單位各負其責、齊抓共管。
第二章 教育培訓
第四條 教育培訓工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選派干部到村任職前,應接受崗前培訓。選派干部在村任職期間,每年至少應接受一次年度培訓。選派干部每年接受培訓時間一般不少于一周。
第五條 教育培訓要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講求方法,注重實效。教育培訓內容要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這個主題和選派工作的目標任務安排。
第六條 教育培訓經費按照誰實施誰負責的原則,按有關規定列入各級財政預算。不得向選派干部本人或其所任職村收取培訓費用。
第七條 培訓工作一般在本市、縣范圍內進行,也可組織到省內高校和培訓基地進行專題培訓,或到選派工作先進的地方參觀學習。如確需出省培訓的,須報經省選派辦批準。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條 選派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鄉鎮黨委負責,各級選派辦要加強督促檢查和工作指導。
第九條 在崗工作制度。選派干部要吃住在村,每月在崗工作時間不少于22天。任何單位不得抽調選派干部承擔選派工作以外的任務。
第十條 請銷假制度。選派干部離崗時要履行請假手續。離崗一周以內的,要經鄉鎮批準;離崗一周以上的,要經縣選派辦批準;離崗半個月以內的,要經市選派辦批準;離崗超過半個月的,要經省選派辦批準。選派干部請假期滿后,要及時向準假的單位銷假,準假單位要將選派干部的請銷假情況記錄備案。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省財政為每位選派干部安排5萬元發展集體經濟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審批按照《安徽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農字[2004]329號)的規定執行。選派干部使用發展集體經濟專項資金要事先提出項目申請,由縣選派辦會同財政部門進行可行性論證。選派干部爭取的各類款項要在縣選派辦申報登記,使用情況要及時在任職村公開,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 辦公經費管理制度。選派干部任職期間,每人每年安排5000元辦公經費。其中,省直單位和皖北三市六縣選派干部的辦公經費由省財政承擔,其他選派干部的辦公經費分別由省、市、縣財政按照2:2:1的比例承擔。選派干部辦公經費僅限于選派干部在村任職期間的辦公支出,主要包括:辦公用品購置、報刊訂閱、公務郵寄、通訊補貼、統一組織的省內學習考察的差旅費、體檢費用等。選派干部辦公經費由縣選派辦統一管理,由選派辦主任審核把關、一支筆審批、每月底報帳。
第十三條 查崗制度。省、市、縣選派辦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實地走訪、固定電話查詢等方式,對選派干部在崗情況進行檢查。對無故脫崗的要進行批評教育;一個月無故脫崗3次以上或一次無故脫崗3天以上的,按照分級負責的要求告知選派單位,并取消當月生活補助;對多次教育仍未改進的,要調整選派干部人選。
第十四條 安全工作制度。教育引導選派干部增強安全防范意識,確保交通和食宿安全。以縣為單位建立選派干部安全工作責任制。
第十五條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選派工作發生重大問題或選派干部出現重要情況,按程序及時報告省選派辦。
第十六條 選派干部調整制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進行調整:因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難不能堅持在村工作的;因本人素質、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適應在村工作,且經幫扶效果不明顯的;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年度考核為不稱職等次不宜在村工作的;跨市變動工作崗位,或辭去公職的。
第四章 考核獎懲
第十七條 對選派干部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的時間、內容、等次標準和方法等由省選派工作聯席會議制定,市、縣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選派干部年度考核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考核等次由縣選派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建議,市選派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省選派辦審核。
第十九條 考核結果要向選派干部本人反饋,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明確努力方向,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工作。選派干部考核等次要通過一定形式在選派干部任職村公示,并向鄉鎮黨委和選派單位通報。
第二十條 選派干部考核工作實行考核組長責任制,對考核結果出現失真失實的,要追究考核組長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選派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視同其在選派單位的年度考核等次,其中,優秀等次不超過選派干部總數的35%,且不占選派單位優秀等次名額。對不能認真履行職責的,要批評教育;對年度考核為不稱職等次的,要按照程序及時調整,由原選派單位重新選派干部接任。
第二十二條 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選派干部任職檔案,全面反映選派干部在村任職期間的情況。選派干部年度考核情況作為選派干部培養和使用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各級選派工作領導機構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工作會議,每半年對選派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縣選派辦每季度召開一次選派干部例會,聽取匯報,交流經驗,部署工作。
第二十四條 鄉鎮黨委書記要按照《鄉鎮黨委書記履行選派工作的職責》(組通字[2003]16號)的要求,切實履行選派工作直接責任人的職責,經常聽取選派干部的工作匯報,加強工作指導,幫助解決問題。
第二十五條 選派干部在村任職期間在選派單位保留編制、職務和身份,定編定崗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按照《關于機構改革中選派到村任職干部定崗及選派干部中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務評聘等問題的意見》(皖組字[2002]48號)辦理。
第二十六條 選派單位要按照《安徽省選派到村任職干部派出單位職責》(選派辦字[2004]1號)的要求,加強與選派干部的聯系,定期聽取工作情況匯報,支持選派干部開展工作,落實選派干部各項福利待遇、差旅費和每月300元的生活補助,力所能及幫助選派干部解決實際困難。選派單位不得自行更換選派干部。選派干部每年要在本單位年度述職大會上報告工作。